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84执146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新乐市三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连。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
本院在执行河北***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8)冀0184民初18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鲁AFA967汽车一辆、鲁AW3D90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将上述车辆交到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