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帆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车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84执146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新乐市三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连。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 本院在执行河北***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8)冀0184民初18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鲁AFA967汽车一辆、鲁AW3D90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将上述车辆交到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