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84执1412-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慧连,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
关于河北***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给付货款57560元及违约金。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对其名下存款、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河北***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河北***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对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184执14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秀海
审判员 张 永
审判员 邱俊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