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84执141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慧连,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生,汉族,承德市双桥区人。
关于河北***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84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冀H75059红旗牌车辆、冀HU2485金杯牌车辆,期限为2年。
二、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将上述车辆提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处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