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帆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金帆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0民终2992号
上诉人河北金帆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3民初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河北金帆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金帆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愿意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准许河北金帆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河北金帆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樊清维 审 判 员 史纪红 审 判 员 赵志勇
法官助理 丁宗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