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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河北某甲有限公司;河北省某有限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21234号 原告:洪某,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尚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某,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 原告洪某与被告河北某乙有限公司、河北省某有限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原告洪某于202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