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21234号
原告:洪某,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尚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某,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
原告洪某与被告河北某乙有限公司、河北省某有限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原告洪某于202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