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92民初762号
原告:刘某,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江阴市某有限公司、河北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某有限公司、河北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某有限公司、河北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