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8民初4443号
原告:栾城区信和租赁站,住所地栾城区东尹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福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7年4月9日出生,汉,住河南省光白县。
被告:***,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栾城区信和租赁站与河北福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栾城区信和租赁站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栾城区信和租赁站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以上裁定为口头裁定,就不再另行制作法律文书,听清了吗
:听清了
?案件受理费50元。
退还给你方。
:好的
?核对裁定,无误后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