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栾城区信合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东尹村。
经营者赵秋桂,该租赁站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170号。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光白县。
被执行人毛光友,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毛光友银行存款107847.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春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