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5996号
原告:石家庄益和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419号白佛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杨军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磊,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程爱茹,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寒星、丁鲁,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益和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石家庄益和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益和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96元,减半收取计6048元,由原告石家庄益和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雷
人民陪审员 刘 红
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殷春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