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财保923号
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西北角临1076号院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大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小十字西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大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8160.0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北大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38
160.02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大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38160.0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北大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38160.02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