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民初2379号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友联电器门市,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
经营者:***,男,1955年3月14日生,蒙古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月28日生,蒙古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镇小锥子山村1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8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友联电器门市与被告****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友联电器门市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友联电器门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44元,减半收取812.72元,由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友联电器门市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