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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友联电器门市与某某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民初2379号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友联电器门市,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 经营者:***,男,1955年3月14日生,蒙古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月28日生,蒙古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镇小锥子山村1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8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友联电器门市与被告****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友联电器门市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友联电器门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44元,减半收取812.72元,由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友联电器门市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