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振龙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执2182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镇多下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1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828民初45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501019110130992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8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上述冻结金额为限额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