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执21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镇多下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1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6235010191101309921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56.46元。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501019110130992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87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