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振龙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执21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镇多下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1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6235010191101309921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56.46元。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501019110130992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87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