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振龙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执21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镇多下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1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冀0828民初45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五道川支行(账户:62×××21)的存款1056.46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04×××63)。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