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振龙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4267号 原告:****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乡小锥子山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697569810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鹰城大街35号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66556558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9.60元,由原告****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