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民初4115号之一
原告:****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振龙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镇小锥子山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697569810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简称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中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8092492736。
负责人:***,行长。
被告:*****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乡御道口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05817840XH。
法定代表人:郑金坤,总经理。
原告振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被告*****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振龙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