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民初931号
原告:***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中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762052237Q,联系电话:0314-72××××5。
法定代表人:吴艳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县。
被告:***,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县。
原告***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04元,减半收取53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海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