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冀08民辖终5号
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5民初2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签订混凝土销售合同中约定了解决争议方式为“向承德市隆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诉法关于约定管辖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柴燕宏审判员侯金声审判员刘连起
书记员 龚      舒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