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冀08民辖终4号
上诉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5民初21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混凝土合同引起的纠纷,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混凝土买卖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隆化县,因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金声审判员柴燕宏审判员刘连起
书记员 龚 舒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