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825民初2164号
原告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被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裁定驳回被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计236元。由原告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宝莲
法官助理 包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