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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825民初248号
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4元,减半收取计29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杨
书记员 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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