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民初483号
原告:***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隆化县中关镇中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762052237Q。
法定代表人:吴艳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910646205。
被告:北京力天生源科贸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鼓楼东街69号41栋308,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新开街甲12号1单元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684257546。
法定代表人:崔治东,经理。
第三人:齐玉杰,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退休干部,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原告***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力天生源科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齐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须以本院审理的(2020)冀0825民初1696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钱宝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包 爽
书 记 员 成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