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力天生源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民初483号

原告:***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隆化县中关镇中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762052237Q。

法定代表人:吴艳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910646205。

被告:北京力天生源科贸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鼓楼东街69号41栋308,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新开街甲12号1单元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684257546。

法定代表人:崔治东,经理。

第三人:齐玉杰,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退休干部,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原告***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力天生源科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齐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须以本院审理的(2020)冀0825民初1696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钱宝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包 爽

书 记 员 成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