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2249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来彬,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0810606905。
被告:保定建业集团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永华街道办事处天威中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745425863X。
法定代表人:马学军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div>
***与***、保定建业集团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军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董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