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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辉县市水利局、辉县市交通运输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2民初1713号 原告:***,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原告:***,女,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辉县市水利局,住所地:辉县市共和路塔西街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辉县市太行大道西段交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八汇新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河道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辉县市塔西街78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中小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辉县市西外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辉县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辉县市城北街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八汇新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辉县市水利局、辉县市交通运输局、辉县市河道事故服务中心、辉县市中小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相关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辉县市水利局、辉县市交通运输局、辉县市河道事故服务中心、辉县市中小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