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兆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立异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57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立异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梅厂村淘宝小镇77号。
法定代表人:谢伟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洁,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彤,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路北区长宁道与友谊路交叉口北铭洋国际1单元1306。
法定代表人:宋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宾,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化文,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立异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1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致使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117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立异创新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常静
审判员  郭矗
审判员  刘睿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冰
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