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5337号
原告:****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大碱路东尖坨村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外高桥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459号A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市外高桥国际贸易营运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471号33号综合楼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爱茵根起重机制造厂(LIEBHERR-WERKEHINGENGMBH),德意志联邦共和国89584多瑙爱茵根汉斯-****-街1号。
原告****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外高桥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上海市外高桥国际贸易营运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爱茵根起重机制造厂(LIEBHERR-WERKEHINGENGMBH)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现原告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外高桥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上海市外高桥国际贸易营运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元,由原告****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戴 姣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