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与唐山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84民初1393号
原告:唐山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唐山市滦州市经济开发区(平青大东、滦北收费站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
被告:唐山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与被告唐山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唐山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4元,由原告唐山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