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4763号之一
原告:***中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循环化工园区徐村西安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徐新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
法定代表人:杜樟洪,该公司总经理。
***中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中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8元,减半收取计1704元,由原告***中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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