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4763号
申请人:***中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循环化工园区徐村西安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徐新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
法定代表人:杜樟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当于16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5611919202000009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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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当于160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