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3655号
原告:***中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循环化工园区徐村西安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徐新芝,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位会凯,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首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41号沁河名苑1号楼3**23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首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中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向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