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5135号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BLHT9U,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路**第****。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5467260R,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高营大街**恒大御景半岛**商业**>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住所地南通市海门,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3087269765G,住所地***循环化工园区徐村西安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徐新芝,执行董事。
被告::郑州纳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8CK63M,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与创业路交叉口绿地之窗**座****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9F5WQT42,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郑州纳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8月9日向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收到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