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佳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11民初396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家庄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2023年3月10日,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92元,减半收取计4446元,由原告石家庄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