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11民初396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家庄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2023年3月10日,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92元,减半收取计4446元,由原告石家庄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