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泰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家庄丰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丰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路东路钻石广场A座10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与被告石家庄丰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被告从没有与原告达成口头或者书面分包协议,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注册地在藁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石家庄市长安区,鹿泉法院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工程款,但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的注册地和主要办事机构均不在鹿泉市境内,故鹿泉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石家庄丰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藁城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