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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7184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284863W。
法定代表人:严守元。
被告:台州市金地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西街道上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42019181Q。
法定代表人:叶子根。
原告***与被告***、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金地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森程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陈含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