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幸福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中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6民初491号

申请人:任丘市幸福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建材市场**楼**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7553365XY。

法定代表人:马金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同,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中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肃宁县肃尚路西侧尚村镇裘皮之都商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308358113N。

法定代表人:周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任丘市幸福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任丘市幸福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中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82718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任丘市幸福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中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冀肃房权证尚村镇字第××号房产(限额7827180元),期限三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任丘市幸福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孔山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建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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