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幸福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任丘市幸福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某某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任民初字第2097号
原告任丘市幸福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建材市场12号楼16号厅。
法定代表人高爱苓,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新华东路12号。
负责人**才,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130902197609210917。
被告**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幸福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公司、**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幸福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公司、**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幸福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丘市幸福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公司、**才的起诉。
诉讼费295元,由原告任丘市幸福之家装饰工程公司承担。
审判员梁圈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