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3513号之一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德元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李金朋。
地址: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保利。
住址:衡水市自强街门店127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74656591T。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德元法律服务所诉被告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德元法律服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德元法律服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德元法律服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4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德元法律服务所负担。
审判员 杜建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庞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