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7民初1236号
原告: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319871254Y,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审坡镇**院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147618518J,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道海螺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浙江**工艺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079726030J,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道联进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工艺品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兼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