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冀1122民初1102号
原告: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武邑县审坡镇**院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319871254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武邑县。
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受理了原告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货款及利息共计428315元。2020年10月20日之前被告给付原告300000元,2020年11月30日前付清余款128315元。如果不能按期给付,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自逾期之日至付清为止。双方再无争议。
二、案件受理费4427元和保全费3070元,共计7497元,由被告担负,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前付给原告7497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各自在调解协议笔录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