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冀1122民初83号
原告: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武邑县审坡镇**院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319871254Y。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桃城区。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女,199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武邑县。系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武邑县。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受理了原告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11月2日,被告为承建武邑县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第三标工程期间,与原告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根据政府付款进度,分期分批给款,最迟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原告将商品混凝土供应给被告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在原告的催告下,被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2020年8月底之前全部还清所欠原告的13万元货款。但是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被告***给付原告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万元整。被告***于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1万元;2021年7月15日之前,给付原告货款3万元;2021年10月15日之前,给付原告货款4万元;2021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货款5万元。如被告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欠款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结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计算)。
二、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承担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三、受理费1488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担负,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1年7月15日前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各自在调解协议笔录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