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新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2民初1156号之二 申请人: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审坡镇**院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319871254Y。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9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武邑县,系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建设”),住所地:新乐市107国道路东东阳桥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678514136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新乐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新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冀1122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9万元。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冀1122民初11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名下位于新乐市市区恒大***1-106门市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冀(2020)新乐市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银行存款、位于新乐市市区恒大***1-106门市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冀(2020)新乐市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9万元的冻结、位于新乐市市区恒大***1-106门市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冀(2020)新乐市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