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2民初100号
原告: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审坡镇殷寺院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319871254Y,法定代表人:孙风兰,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文安街道海螺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147618518J,法定代表人:张仙伦,职务:董事长
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4元,保全费286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爱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邢云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