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民辖终57号
上诉人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1122民初1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河北分公司于2016年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因拖欠货款,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河北分公司在《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乙方(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处理。被上诉人所在地为武邑县,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分公司没有和被上诉人签订过混凝土买卖合同,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俊凯 审判员  杨建一 审判员  朱一麟
书记员  杜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