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22民初1101号
本院在审理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北九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九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河北九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房产、土地、车辆,申请人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九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河北九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或土地(查封期限三年)、或车辆(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爱国
书记员 邢云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