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民终653号
上诉人河北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九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20)冀112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
一、撤销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20)冀112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793元,保全费3670元,共计11463元,减半收取5731.5元,由被告河北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负。二审案件受理费7793元,减半收取3896.5元,由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倪庆华 审 判 员 贡文忠 审 判 员 李春蕾
法官助理 怡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