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2民初74号
原告: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武邑县审坡镇殷寺院村村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319871254Y。
法定代表人:孙风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伟,男,汉族,1997年1月1日出生,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系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7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1725。
法定代表人:郑青昌。
原告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8元由原告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爱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