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民终9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原审被告:浙江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雁鸣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2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