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凯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洋地产(迁安)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283民初4409号
原告:河北凯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清科园10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99948550M。
法定代表人:张金坡,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秋,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绍伟,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天洋地产(迁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惠兴大街南侧燕山大路东侧天洋城4代2号楼三层30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836335629。
法定代表人:孔化义,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天洋地产(唐山)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惠兴大街南侧燕山大路东侧天洋城4代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869402775。
法定代表人:孔化义,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北凯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消防公司”)与被告天洋地产(迁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迁安天洋地产”)、天洋地产(唐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天洋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德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秋、倪绍伟,被告迁安天洋地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被告唐山天洋地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凯德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以房抵款三方协议》。2、判令被告迁安天洋地产支付原告消防工程款2090906元及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909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唐山天洋地产在被告迁安天洋地产在尚未支付的工程款1971677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迁安天洋地产签订《迁安市天洋城4代项目住宅二期北区10#、11#、12#、G1#楼消防系统工程》和《迁安市天洋城4代项目住宅二期北区地下室及地下车库消防系统工程》两份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工程已验收合格,但被告迁安天洋地产欠付原告工程款2090906元至今未给付。后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签订了《以房抵款三方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唐山天洋地产开发建设的位于迁安市抵付被告迁安天洋地产未付的工程款1971677元。原告认为《以房抵款三方协议》是被告唐山天洋地产与原告的部分债务的自愿加入,被告唐山天洋地产自愿接受债务,并取得了原告的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被告唐山天洋地产应对被告迁安天洋地产应付给原告的工程款197167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唐山天洋地产开发建设的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导致原告工程款尚未得到支付,故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确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以房抵债三方协议》有效。
被告迁安天洋地产辩称,依据原被告签订的《以房抵款三方协议》,我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71677元。《以房抵款三方协议》是原被告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该协议约定的房屋现不能办理网签手续,我公司要求解除《以房抵款三方协议》,仍由我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971677元及抵房款余额部分共计2090906元。若我公司承担给付义务,则我公司所欠的工程款2090906元就与被告唐山天洋地产无关,被告唐山天洋地产无需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告唐山天洋地产辩称,因原告当庭变更诉请,我公司需要答辩期。我公司要求解除原被告三方签订的《以房抵债三方协议》作为反诉内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0日,原告凯德消防公司(承包人即乙方)与被告迁安天洋地产(发包人即甲方)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为:一、工程概况。10#、11#、12#、G1#楼消防系统工程。四、承包范围。乙方应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及图纸外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工程。具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0#、11#、12#、G1#楼消防水、消防电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六、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1636960元。七、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乙方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当月完成工程进度,经甲方审批书面确认后,于次月付款日支付上月书面确认完成工程量的60%作为工程进度款;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理确认工程结算总价后3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在本工程质量保证期满且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相关单位书面确认质量无误后30日内,甲方将该部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乙方;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120日内,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120日,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同日,原告凯德消防公司(承包人即乙方)与被告迁安天洋地产(发包人即甲方)又签订了一份《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为:一、工程概况。北区地下室及地下车库消防系统工程。四、承包范围。乙方应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及图纸外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工程。具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北区地下室及地下车库消防水、消防电、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六、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2943040元。七、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乙方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当月完成工程进度,经甲方审批书面确认后,于次月付款日支付上月书面确认完成工程量的60%作为工程进度款;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理确认工程结算总价后3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在本工程质量保证期满且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相关单位书面确认质量无误后30日内,甲方将该部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乙方;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120日内,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120日,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原告凯德消防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且工程已验收合格后,被告迁安天洋地产尚欠原告凯德消防公司工程款。2020年9月,被告迁安天洋地产作为甲方、原告凯德消防公司作为乙方、被告唐山天洋地产作为丙方,三方共同签订了《以房抵款三方协议》,内容为:鉴于1、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各方签署合同及合同款支付情况如下:(1)、2017年2月10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关于10#、11#、12#、G1#楼消防系统工程,结算金额为1631047元,已付金额858000元,未付金额773047元。(2)、2017年2月10日,甲乙双方签订的二期北区北区地下室及地下车库消防系统工程,结算金额为2919859元,已付金额1602000元,未付金额1317859元。以上合计未付金额2090906元。综上,甲方未付乙方工程款共计2090906元,除前述未付款项外,甲方无其他应向乙方未付款情形。上述序号签署的合同,以下合称“上述工程合同”。2、乙方拟购买丙方开发建设的位于迁安市。现各方就上述工程合同项下未付工程款及商品房购房款支付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资各方共同遵守。(1)、用以抵未付上述工程合同项下未付工程款的商品房位于迁安市惠隆大街北侧,具体房号、面积、价格如下:①房号7-326,销售面积106.56平米,销售单价6216.84元/平米,标准总价662466元。②房号7-327,销售面积68.83平米,销售单价6318.89元/平米,标准总价434929元。③房号7-328,销售面积69.18平米,销售单价6318.89元/平米,标准总价437141元。④房号7-329,销售面积69.18平米,销售单价6318.89元/平米,标准总价437141元。合计1971677元。(2)、上述工程合同项下未付工程款的转让及日期:乙方同意甲方未付工程款共计1971677元,由甲方直接给付丙方,用于抵顶乙方应付上述三套商品房购房款中相应金额,本合同签署之日即视同甲方向乙方付清未付工程款1971677元。(3)、其他费用:除商品房购房款外的维修基金、契税、产权登记费、物业费、燃气接口费等由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自行交纳,如系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交纳,则乙方承担上述税费缴纳的连带责任。(4)、乙方将以确认函行驶向丙方出具其指定的签约第三方具体信息,应在2021年9月30日前与丙方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署,并及时办理网签。丙方为乙方保留商品房至2021年9月30日止,保留期间价格不变……(8)、自2021年10月1日起,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未能完成上述商品房网签的,丙方均有权上调该商品房的价格且不再履行为乙方保留义务,甲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丙方同意以上调后价格出售给乙方,则乙方将同意按丙方上调后价格补齐差额给丙方。如丙方上调价格后向第三方出售的,乙方同意丙方按市场价另行选取其他商品房源或其他物品结算上述工程合同项下未付工程款人民币1971677元,未付工程款不计息……。庭审中,原告凯德消防公司与被告迁安天洋地产公司均认可原告凯德消防公司施工的涉案合同中的工程已过质保期。
原告凯德消防公司主张《以房抵款三方协议》中约定的抵款涉及的楼房处于停工状态,导致现在不能办理网签。被告迁安天洋地产亦主张抵款涉及的楼房现处于停工状态,不能在2021年9月30日前进行网签,提交了迁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于2020年4月20日对天洋城4代7#商业楼工程下达的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
另,被告唐山天洋地产在2021年9月10日即本案第一次庭审中主张因原告凯德消防公司当庭变更诉请,需要答辩期间,并将要求解除原被告三方签订的《以房抵债三方协议》作为反诉内容。2021年9月22日即本案第二次开庭,被告唐山天洋地产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反诉状。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以房抵款三方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以房抵款三方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凯德消防公司请求确认《以房抵款三方协议》有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现因《以房抵款三方协议》中约定的抵款涉及的楼房处于停工状态,原告凯德消防公司未能于2021年9月30日前办理网签,《以房抵债三方协议》第2条中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署、网签从时间及不利后果均对原告有明确的限制约定,现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网签的原因在被告唐山天洋地产,根据公平原则,本院支持原告凯德消防公司要求二被告给付款项的请求。根据《以房抵债三方协议》第2条第2款“本合同签署之日即视为甲方向乙方付清未付工程款1971677.00元”的约定内容及合同相对性,被告唐山天洋地产应给付原告凯德消防公司工程款1971677元,被告迁安天洋地产给付原告凯德消防公司工程款119229元。原告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的请求,本院支持分别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河北凯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洋地产(迁安)有限公司、天洋地产(唐山)有限公司签订的《以房抵款三方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天洋地产(迁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凯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9229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922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天洋地产(唐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凯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7167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716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27元,减半收取11764元,由被告天洋地产(迁安)有限公司负担491元,被告天洋地产(唐山)有限公司负担112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雅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武亚男
书 记 员 霍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