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6民初4235号
原告:河北凯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99948550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然,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隆达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京北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00683359A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河北凯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隆达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送达,未能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等信息,被告信息明确的标准应为“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一方面应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另一方面所提供的信息应准确无误”,本案中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信息,本案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在通知原告后,原告未按时向本院提供补正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凯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