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孚洁净技术有限公司

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孚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辖终1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百川大厦A座16层-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华孚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388号长江道壹号C座14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藁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9民初27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甲方(即上诉人)住所地,且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长安区,故本案应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当事人之间的管辖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本案所涉工程地位于石家庄市藁城区,因此本案由该地所在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
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